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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红润主任律师解答6:解除合同的七个法律风险

来源:www.sxrf.cn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15日

      解除合同是最常见的合同纠纷,但在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就会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润丰高级合伙人黄红润律师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公布的合同纠纷案例进行整理总结,归纳了合同解除权的几个法律风险,供企业家经营参考。

      1、一方以不能实现合同目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另一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如何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合同判例裁判要旨,最高法院认为:违约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没有违约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时,为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但必须由违约方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以保证对方当事人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

2、违约方已履行了绝大部分合同义务,守约方能否解除合同?

根据最高法院公布的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尽管合同的约定解除权优于法定解除,但不得滥用,更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一方虽然违约,但已经履行大部分合同义务,守约方若因履行瑕疵解除合,不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交易安全或者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不支持合同解除。

3、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诉讼中能否行使合同解除权

根据最高法院合同纠纷判例裁判要旨,最高法院认为:当事人因合同履行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后,对于该合同的效力及履行情况,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认定。一方在诉讼期间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的行为,不能改变诉讼前已经确定的合同效力及履行状态,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行使合同解除权,以对抗合同相对方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有违诚信原则,与人民法院行使的审判权相冲突,故其在诉讼程序中发出的合同解除通知不能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

4、当事人双方均存在违约情况下,一方当事人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

最高法院公布的合同案例裁判要旨认为: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均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义务分配情况、合同履行程度以及各方违约程度大小等综合因素,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享有解除权。

5、当事人一方违约后继续履行合同,守约方接受履行,能否解除合同?

最该法院合同纠纷案例裁判要旨认为 在提起诉讼前,合同当事人在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情况下,未行使合同解除权,并接受了违约方逾期支付的价款而未提出异议,表明其已接受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再行使合同解除权免除合同义务的,有违诚信原则,解除无效。

6、当事人一方在不具备合同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另一方未依法提出异议的,是否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最高法院合同纠纷案例裁判要旨认为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一方在不具备具备合同法第九十三条或者第九十四条规定的解除条件发出通知解除合同的,不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

7、因对方违约解除合同后,守约方能否要求违约方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最高法院合同案例裁判要旨认为合同解除后,应根据合同解除的具体原因确定双方承担的责任。若合同是因一方违约解除,守约方除可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外,还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和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请求违约方赔偿损失。若守约方已经履行完毕主要合同义务的,损失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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