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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经济往来,分手后能否讨回?

来源:陕西润丰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05日

    【案情简介】 

    生于1980年前后的王先生与章小姐,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在双方交往期间互有经济来往,王先生曾于2009年12月至2010年5月期间三次累计给章小姐银行帐户汇款70万元。不久,双方分道扬镳,终止恋爱关系。2010年12月,王先生以章小姐向其借款70万未还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答辩】 

    在恋爱过程中,王先生曾向其借款,并使用其信用卡副卡刷卡消费,其也为王先生做过人流,70万元汇款是为归还其借款、返还消费款及对其身心受到伤害的经济补偿款,并非向王先生借款,故不同意他的诉求。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称章小姐向其借款70万元未还,却遭章小姐否认。虽两人交往期间,王先生给章小姐汇款70万元,但鉴于双方在此期间经济上互有来往,王先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70万汇款系章小姐向王先生所借之款,故对王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遂判决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原告王先生要求被告章小姐归还借款70万元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