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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红润主任律师解答15:以借贷为业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来源:www.sxrf.cn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8日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因此在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在成立时或者所附条件成就时即可生效。这样看来,民间借贷的合同应该是有效的。

但是,目前社会上有很多非金融机构,专门从事放贷的业务,以此收取高额的利益牟利。但是这样的机构并非金融机构,他们所从事的放贷业务并不合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因为放贷业务直接关系到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资金的安全,事关社会公众利益,没有经过批准的单位和个人是没有资格从事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因此这些非金融机构并没有资质从事放贷业务,根据合同法解释一中的相关规定,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规定所订立的合同是没有效力的。


那么应当如何界定民间借贷和以借贷为业呢?首先,应当明白的是什么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合法的,因此借贷的合同也应当是有效的。但是,往往有一些公司就利用这个空档从事非法的金融业活动,比如有些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集资、发放贷款并承诺或收取利息,实质上其营利性一目了然,这样的行为很明显已经超过了企业的经营范围,且并未经过授权,其违法性一目了然,这样的借贷不仅不合法,还会严重扰乱正常的社会金融秩序,给公众的资金安全带来了巨大的隐患。

那么究竟怎样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的呢?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此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是出借资金还是借入资金,都应当事先了解清楚,避免因为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企业更应该慎重对待借贷的行为,避免使企业因为借贷纠纷而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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