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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丰案例2:醉酒客下车呕吐坠桥身亡,的士司机被索赔近百万

来源:www.sxrf.cn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24日

导读:乘客酒后坐的士,途中不适要下车,不料呕吐时坠亡,家属索赔无果后,一纸诉状上法院,三被告究竟谁是谁非,近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桩“奇案”。


案例还原:

2017年12,喝醉酒的徐某坐上了吴某驾驶的出租车,打算回武昌的家中。车辆行至武汉长江大桥时,徐某突然感到不适,想要拉开车门下车,于是吴某将车停在路边,徐某独自下车呕吐,吴某在车内等待其返回。不料吴某再次回头时已不见了徐某的踪影,于是下车寻找,谁料想吴某从高十几米的桥面上坠下身亡。

死者家属在悲伤之余,认为是吴某的疏于防范导致了徐某的死亡。吴某作为司机应当对乘客的安危负责,但是吴某却放任意识并不清醒的徐某独自下车,导致了吴某的坠亡。更重要的是事发路段是禁止停车的,吴某的停车行为明显违法,如果吴某不停车徐某就不会坠亡。因此家属认为吴某,车主陶某以及吴某所在的汽车公司应当对徐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在协商无果后,家属将三方起诉至法院,请求其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95.8万余元。

司机吴某说徐某是在一个酒吧的门口上了他的车,一上车就开始哭诉,吴某认为徐某不一定是醉酒的状态,更像是吵过架的状态。

至于吴某为什么会在禁止停车的路段让徐某下车,吴某解释说自己并没有主动让徐某下车,但是徐某自己拉开车门要下车,当天是元宵节,桥上的车流量非常大,为了保证徐某的安全,吴某才缓缓停车并打开了双闪,让其下车呕吐。吴某表示徐某最初是蹲在车旁边的,他并不知道徐某会跑到桥栏杆那边去。吴某认为在整个事件中自己并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汽车公司提出,桥栏杆符合国家标准,高度约为1.2米,徐某身高不过1.6米,,如果不是攀爬,徐某肯定不会坠亡。而吴某对徐某的行为并无法预见。且徐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是醉酒状态,也应该对最基本的安全进行预见,因此本案中司机、车主、公司均不应该承担责任。,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三名被告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以吴某停车的地点是在长江大桥汉阳桥头上桥处,为车辆禁停路段,以及吴某明知徐某情绪不稳定却任由其独自下车到桥边呕吐,对徐某所处的危险未予以适当注意为由,认为吴某对徐某的坠桥身亡存在过错,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令吴某赔偿死者家属32.9万余元,汽车公司作为出租车的所有人、管理人,陶某作为该车辆的承包经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做出后,吴某、汽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反转:吴某违法停车行为与徐某坠桥身亡之间不存在侵权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在禁止停车的地点停车并允许徐某下车违反了法律规定,但事发地点禁止停车的规定是基于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需要,而非防止行人从桥上坠落。

且吴某停车地点距徐某坠桥处的桥栏杆之间还有一定宽度的人行道供行人通行,桥栏杆本身也有一定的高度和宽度,即使徐某当时存在酒后情绪不稳定的情况,以事发时的一般社会经验和智识水平作为判断标准,也不能认为吴某的违法停车行为会导致徐某坠桥身亡的可能性。

即吴某的违法停车行为与徐某坠桥身亡之间并不存在侵权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故吴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2018年8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死者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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