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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丰案例3:我弱我有理?法院判决告诉你,想太多!

来源:www.sxrf.cn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02日

生活中我们经常有这样的观念,弱者总是有理的。似乎所有的事情一旦有了能力悬殊,弱势的一方总是受到支持和保护。然而,杭州萧山区的一个交通事故颠覆了这一观念。


案例回放:

2017年119日凌晨,任某驾驶一个没有号牌的电动车沿东灵路由北向南行驶道建设四路交叉口,这时路口的交通信号灯是红色禁止通行的状态。此时,驾驶一辆小轿车的潘某沿着建设四路由西向东行驶到这个路口,撞上了任某。

之后,潘某又驾车撞上了红绿灯杆,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现场,任某受伤,两车损坏。

事故后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任某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行经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未按规定通行,负事故主要责任。

萧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任某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导致一人死亡,负有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同时,任某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一审判决任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赔偿潘某家属867352.14元。

润丰律师评析:

一般来说,在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因其没有保险,所以一旦发生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况,肇事者的赔偿数额通常都不小。在该案中任某面对巨额的赔偿,确实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但是作为肇事者,都不可能推卸其所应当承担责任。事发后,任某也许是碍于经济能力有限,一度消极赔偿。在判决之前,任某都没有尽到充分的赔偿义务,且其又没有悔过及认错的积极态度,结合其行为之社会危害性,于是法官拒绝考虑对其适用“缓刑”。


提醒:法律的目的是教会我们懂得评估行为后果,懂得如何自处。养成良好的驾驶行车习惯,不仅是对他人的尊重,也是保障自己的权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都不会有“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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