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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润丰律师事务所关于交通事故疑难问题解答(二)

来源:www.sxrf.cn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29日
 

1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没有足够的抢救费用怎么办?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或者司机没有足够的抢救费用,医疗机构也必须救治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同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支付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先行垫付。

2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责任认定分为:一方全部责任也叫单方责任;两方都有责任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3、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法律期限?

     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如何申请复核?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5、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上级机关复核的法律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责任认定书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6、当事人对公安交警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怎么办?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7、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公安机关对死体的法律处理程序?

法律规定,交通事故造成死亡,公安交警应当委托法医检验尸体,但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检验中需要解剖尸体的,应当征得其家属的同意。检验尸体结束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应记录在案,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8、交通事故造中对未知名死体如何处理?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解剖未知名尸体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对未知名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并对尸体拍照、采集相关信息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填写未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并在设区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三十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处理尸体。

9、公安交警对机动车醉酒驾驶员进行检验的法律程序?

现行法律规定,车辆驾驶人有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嫌疑的,由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样;将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样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确有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10、公安交警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吊销驾驶证?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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