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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煤炭企业r的法律顾问队伍该如何建设

来源:www.sxrf.cn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7日
陕西润丰律师事务所认为,国有煤炭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受企业环境状况、经营管理水平、风险管理意识、领导法律风险管理决策能力等因素的影响,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战略定位、制度保障、创建流程以及作用发挥存在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对企业法律顾问定位存在问题。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属于以法律事务管理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模式,法律风险防范重点局限在“事后补救”,而“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停留在具体法律事务过程中分散完成,没有形成完备的管理体系。法律顾问被企业和公司高层决策层定义为排除风险救急的“消防员”,多数忽略了法律顾问在企业风险管理中“侦察兵”、“工兵”职能。法律顾问经常处在消极应对、被动防范的境地。企业法律顾问只能采取“消防”策略,哪里出现法律纠纷、法律风险事件,就处理解决哪里法律问题。
二、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缺乏制度保障。公司没有形成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法律顾问工作制度。根据欧美国家和中央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研究和实践经验,公司应该形成一套完备的法律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而法律风险管理制度是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制度贯彻执行也是以总法律顾问为核心的。国有煤炭企业多数没有设置专职总法律顾问,分管法律事务工作的公司级领导也不是领导。在公司经营管理制度中没有法律风险管理的内容,法律风险管理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没有形成制度化。企业法律顾问处于没有制度保障、没有领导环境之中。
三、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方法、流程存在问题。国有煤炭公司的法律顾问大多数是中途易职,进入法律顾问行业,法律知识相对来说缺乏系统性,多凭工作中积累的经验承办法律纠纷和法律风险事件的处理。随着企业发展的深入,对法律顾问素质要求越来越高,法律顾问队伍建设越来越重要。但是国有煤炭企业法律顾问素质的提高,工作能力的提升,多数依赖在法务工作中积累经验、实践锻炼、自然成长。而缺少组织有计划、有目标、有层次、有步骤的培养造就。
四、企业法律顾问队伍整体作用发挥不够理想。企业法律顾问由于在企业所处的地位不被重视,待遇不高,从事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责任意识、工作主动性、积极性相对较差。对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多是按公司决策者意图办事,创造性、能动性缺乏,凭感觉、凭经验处理法律事务。“兵来将挡,水来土掩”是七煤公司应对企业风险的一贯打法。针对已经出现的法律纠纷和法律风险事件,引起公司总部决策者的重视,安排法律事务部门启动风险应对程序,指派法律顾问介入法律纠纷或法律风险事件的处理,以公司依法承担应该承担的法律风险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宣告法律风险单项应对程序结束。法律事务部门等待下一法律风险再次来临时,重新启动法律风险应对程序,周而复始。企业法律顾问对于法律风险管理是片面而非系统的,短暂而非持久的,难以实现全面风险管理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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