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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信赖而利益受损获赔29万

来源:www.sxrf.cn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15日

      2016年5月,济南市历城区一处新的楼盘开盘,吕某在该楼盘中相中了一套面积为120多平方米的住宅。在看房的当天吕某和开发商签订了房屋认购协议,并且支付了1万元的意向金。协议中约定,该为房屋的总购房款为120多万元,吕某在签订认购协议三天之内交齐10万元的订金。此后吕某会接到开放商的网签手续的通知,到那时再签《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7天内吕某能够交齐 首付款,不仅能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还能享受开发商所推出的开盘优惠。

      可在签订认购协议后,吕某并未按照协议的约定按时交纳款项,直到3个月后,吕某才向开发补交了9万的订金。同年9月,因小区商品房价格上涨的幅度很大, 开发商最终决定终止和吕某的房屋认购协议,并且在10月27日通知吕某解除协议,以吕某未按时交纳款项构成违约为由,通知吕某办理相关手续。


      吕某在接到通知后,决绝解除认购协议,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认购协议。事后,开发商不顾吕某的反对,强行通过银行转账将10万涉案款项退还给吕某。

       2016年底,吕某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履行房屋认购协议,继续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双方所签订的房屋认购协议不属于房屋买卖合同,房屋认购协议作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前提,应当属于预约合同,由于预约合同的特殊性,因此其不能适用强制执行,即法院不能判决吕某和开发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这与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相违背,并不符合合同法的精神。但开放商单方面解除协议,不具有合同法上的法定解除权,因此其向吕某发出淡定解除通知无效。由于吕某坚持不改变原诉讼请求,一审法院遂依法驳回了吕某的诉请。


       2018年1月,吕某再次向法院提出诉请,要求开发商承担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开发商在签订了房屋认购协议后,即负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义务,但恰恰相反,开发商因为房屋价格上涨而单方面违约,造成了吕某失去了因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订立其他有力合同的机会,给吕某造成了损失,该损失即为信赖利益损失。但在本案中,吕某并未按照约定交纳相关款项,且在开放商发出解除协议的通知后,吕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预见到要达成本约可能会带来的风险。因此,综合各种因素的考量,法院判定双方的认购协议解除,并且按照2016年年底的商品房实际成交价判令开发商按照50%的比例赔偿吕某的经济损失29.2万元。

       在案件宣判后,吕某不服,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诉请改判其经济损失100多万元,并且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在该月月底已经涨至18000元/平方米。单开发商并不认同吕某的看法,并且认为认购协议并不属于合同法中所说的买卖合同,并且向法院提交了其他房屋在2016年底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其价格为14300元/平方米。

      济南中院在审理后认为,吕某和开发商签订的认购协议属于商品房预约合同,预约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签订本约合同,即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涉案的认购协议不履行所造成的损失应当以本约合同不能签订的损失为界限,而不应该以本约合同不履行所造成的损失为界限。吕某主张的经济损失,应该由吕某承担举证责任,但一审中吕某并未对其损失提交有力证据,且对涉案的房屋吕某并未进行评估,应该承担法律上举证不利的后果。综上所述,济南中院做出了依法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的判决(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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