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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疫情期间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

来源:www.sxrf.cn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05日


尊敬的企业家:

春节好,感谢多年来对润丰律师事务所的信任与支持。2020 年春节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中央及各地政府纷纷出台一系列紧急应对措施,武汉封城、道路管制、延长春节假期、非疫企业不得提前复工等各种措施施的出台,给企业带来了许多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为帮助企业积极应对疫情防控和防范经营法律风险,作为贵公司法律顾问和法律顾问团队,我们及时整理编写了一份《疫情期间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归纳整理出“合同履行”等7个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敬请企业参考。

陕西润丰律师事务所

2020年2月5日


疫情期间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

        ----- 陕西润丰律师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团队    

2020 年春节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国家卫健委于 2020 1 20 日发布公告,正式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中央及各地政府纷纷出台一系列紧急应对措施,武汉封城、道路管制、延长春节假期、非疫企业不得提前复工等各种应对措施的出台,给企业带来了许多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面对大疫,作为法律顾问团队,我们及时整理编写了一份“疫情期间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以法律服务,尽一份力量。

一、合同履行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

【问题】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管制性封锁,导致人员流通受限、交通不便、工厂延期开工等情形,企业签订的供货、服务、施工、物流运输等各类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是否构成违约?是否能够要求延期履行?是否能够解除合同?

【法律规定】 《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 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 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 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法律解答】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不构成违约,合同当事人依据自己实际情况,可以要求延期履行合同,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法律依据是:

1、从法理上讲,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是一种突发的异常事件,属于人类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事件,并有政府强行性通知及不得提前复工文件为证,符合“不可抗力”法律要件。

2、从最高法院司法判例来看, 20036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影响致使合同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一百一十七条和第 一百一十八条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进行处理,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倾向性意见,也是将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

【法律应对措施】  1、疫情造成了大规模的交通不便、工厂停工等情况,只有在疫情真正影响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企业方可援引“不可抗力”法律规定,提出解除合同,或要求免除合同不能履行的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若合同不能履行,且原因不能全部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根据本次疫情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2、如因本次疫情导致合同不能按期履行,企业可依据“不可抗力”法律规定或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延期履行合同,或者待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继续履行合同。

3、如因本次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全面履行,企业可依据“不可抗力”法律规定,要求部分履行,或要求免除部分履行责任。

4、依据合同法规定,企业在采取相关措施时,须注意:一是疫情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以使对方及时知晓并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减损的效果;二是书面通知发出后,应在合理期间内向对方提供相关证明,如当地政府相关疫情文件、不得复工通知、人员或道路管制措施的照片及其他相关证明等;三是书面通知方式首先应采取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合同没有约定通知方式的,应采取双方认可的邮递、微信、短信、邮件等,并保留通知发出及对方收到通知的证据。

5、如疫情影响虽不能解除合同,但合同继续履行会造成明显不公平,应如何处理? 对此,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势变更”原则处理,即: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二、劳动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

疫情发生后,各级政府采取了隔离、封城、交通管制、延长假期、集中收治、居家观察等一系列措施,在此情形下,企业能否与疫情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如何发放工资?中央及各级政府疫情防控措施的出台,使劳动关系领域法律纠纷更加复杂,主要潜在的法律风险是:

    (一)就业歧视法律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据此规定,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人员,或者身处疫区返岗工作或在求职时,用人单位不得对上述劳动者实施任何就业歧视,如用人单位存在就业歧视行为,劳动者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权。

     应对措施:企业在招工或劳动合同中,不得有任何歧视疫情人员的用语,只能在其他方面进行审核。

(二)解除劳动合同法律风险。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对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处于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劳动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以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性裁员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应对措施:1、如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2、如企业因受疫情影响需裁减人员的,只能对其他在职人员实施裁员措施,不得裁减被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或被限制出行的劳动者;3、若劳动者因拒绝接受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三)终止劳动关系法律风险。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在劳动者因感染、疑似感染或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应对措施:(1)劳动者被直接采取隔离治疗措施的,劳动合同到期日顺延至“隔离期结束之日”;(2)劳动者被采取医学观察措施后未被确诊的,劳动合同到期日顺延至“医学观察期结束之日”;(3)劳动者先被采取医学观察措施,后又被确诊的,劳动合同到期日顺延至“隔离期结束之日”;(4)劳动者未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也未被采取医学观察或隔离治疗措施,只是被当地人民政府限制出行的,劳动合同到期日顺延至“当地人民政府宣布解除禁行措施之日”。
    (四)支付工资的法律风险


 1根据当地政府延迟复工通知,企业在迟延复工期间如何支付工资? 对此人社部在通知中没有明确,但根据上海、山东等省市人社部相关文件,都认为因疫情导致迟复工期间属于休息日,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休息日上班的职工,应作为休息日加班给予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2、员工被隔离、医学观察期间,工资应该怎么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依据该规定,员工被隔离、医学观察期间,且工资待遇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支付。

(五)迟延复工期间企业要求职工在家工作的法律风险。根据上海、山东等省市人社部相关文件认为,迟延复工期间属于休息日,根据休息日法律规定,如迟延复工期间企业要求职工在家上班,则属于加班,应按照加班规定支付工资;迟延复工期间职工在家上班发生伤害,视为工伤,按照工伤法律规定处理。

三、公益性捐赠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

(一)疫情无情人有情,企业捐赠款物,支持疫情防控,是企业履行的社会责任,但企业捐赠与个人捐赠不同,其涉及到《公司法》、《合同法》、《税法》等内部管理规范和外部法律法规。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企业公益捐赠潜在的法律风险主要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依据该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捐赠行为与债权人发生利益冲突时,存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法律风险。

2、如企业公益性捐赠的承诺不能按时兑现,依照《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除依法追要捐赠款物,还可向社会进行公告说明,公益捐赠若决策不当,存在着社会失信风险。


3、企业捐赠是自己产品,根据增值税法律规定,涉及到如实申报及纳税的法律风险,如捐赠其他财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涉及到所得税扣除各种证明文件不全等法律风险。
   (二)应对措施:1、企业在进行公益捐赠时,应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法规定,完善对外捐赠行为的内部决策程序,根据自身经营实力和承受能力,确定对外捐赠支出的额度,有效维护股东权益,避免不当的债权债务纠纷。2、在公益捐赠时,应提前与税务沟通,弄清公益捐赠的扣税手续及证明。3、企业一旦承诺捐赠,应当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若特殊原因确实不能按时履约的,应当及时向捐赠受赠人说明情况,签订补充履约协议。


四、个人信息披露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

(一)公民疾疫信息保护的法律风险。《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应对措施:1、企业只能按照医疗机构记载的情况向政府部门提供合法收集的劳动者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情况,不得提供擅自收集或传播的信息;2、未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或公开披露公民隐私信息等。

五、疫情期间,企业经营违法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1、违反《价格法》将面临高倍罚款的风险。《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2、违反中央及地方政府疫情防控管理规定,面临高额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对责任人可进一步追究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传播虚假信息将面临拘留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诉讼活动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

(一) 20201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召开了专题会议,会议指出要引导当事人通过网上立案、诉讼、调解、信访,就近跨域立案,跨区域远程办理诉讼事项,较大限度方便当事人和律师参与诉讼;对开庭等活动原则上推迟,该延期审理的案件依法延期审理。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法院都先后下发了相关通知,通知要求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需要提交诉讼、信访材料或者申请办理其他诉讼服务事项的,请通过陕西移动微法院、陕西法院诉讼服务网或者邮寄方式进行,当事人可采用网上立案、网上调解、网上信访、电话、短信等方式进行诉讼、信访活动,避免到诉讼服务中心等公共场所,以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二)应对措施

1、诉讼时效,如企业的债权处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应按照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规定,即由不可抗力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自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也就说是,在疫情期间企业的诉讼权利受到保护,但疫情解除后,诉讼时效延长至疫情解除之日起六个月。

2、上诉期限、执行期限、申请撤销仲裁等,法律对上诉期限、执行期限、撤销仲裁期限,没有可变性规定,故在出行受限的情况下,企业应及时通过电话、微信、邮件等人民法院许可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申请书。

3、疫情期间,企业因疫情无法开庭、预交诉讼费、举证或调取证据、不能履行生效判决等其他诉讼活动,均可向法院申请顺延期限。

七、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如何依法保障生产经营权?

1、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方式,保持正常的生产经营,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

2、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规定,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简称“稳岗补贴”)。

3、依据文件,企业由于受到疫情的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企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可以申请稳岗补贴:(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2)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4)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