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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处理劳动关系支付工资和优惠支持的法律与政策指引

来源:www.sxrf.cn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02日
 

 

近期,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中央及各地政府出台了延长假期、迟延复工、交通管制等一系列紧急应对措施,使劳动关系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企业面临较大的生产经营压力,劳动者面临待岗、失业、收入减少等风险,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增加,劳资矛盾逐步凸显。为了稳岗稳企,国务院、人社部、陕西省及各市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稳定劳动关系的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复工复产。面对疫情期间劳动关系领域的新问题,面对各级政府各种优惠措施,企业将如何合情合理合法的调整劳动关系,如何正确适用各种优惠政策共克时艰?

 

陕西润丰律师事务所以法律顾问为定向,现担任企业法律顾问37家,与企业同行,以十多年企业法律顾问之经历,将国务院、人社部、陕西省政府、省人社厅颁布的一系列政策进行专 业解读,编写本《陕西省疫情期间企业处理劳动关系支付工资和优惠支持的法律与政策指引》,本指引言简意赅,寥寥12页,希望能为企业指点迷津,大疫当前,奉专 业之力!

                           陕西润丰律师事务所主任

                        高级合伙人: 黄红润

                                            2020.2.28

 

 

陕西省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处理劳动关系支付工资和优惠支持的法律与政策指引

 

【指引目的】

为了帮助企业正确解读国家人社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精神,指引企业合理合情合法处理疫情期间劳动关系领域的新问题,正确的充分的利用各种优惠政策,稳定劳动关系,适时发展。

 

【指引依据】

本指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本指引政策依据1、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 2、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3、陕西省人社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202020号、《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发〔20203号、《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陕人社函〔202028号。

 

 

【劳动关系与支付工资篇】

一、因疫情导致职工不能复工的劳动关系处理政策指引

(一)因感染或接触新型冠状病毒被隔离或被政府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劳动关系处理

1根据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 一条规定:(1)对因感染、疑似感染或接触新型冠状病毒处于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职工以及因政府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不得辞退,也不得以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劳动合同。(2)职工被隔离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合同期限分别顺延至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根据陕西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第三条(四)(六)规定:(1)职工因感染或接触新型冠状病毒被采取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或被政府采取其他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2)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结束后的,企业可灵活处理用工方式:一是对医疗机构出具病休证明,需要继续在家休养的,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二是没有医疗机构病休证明,职工需要在家继续休养的,可使用各类假期方式休假。(3)对使用完各类休假,仍需要继续在家休养的,可以参照国家和陕西省企业停产、停业规定处理。

(二)因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复工的职工劳动关系处理

1、根据人社部等《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二条(一)规定,职工因重点疫区或受疫情影响不能上班的,可采取灵活用工方式:一是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二是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可让职工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进行休假。

2、根据陕西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第三条(四)规定:对受疫情影响不能复工的职工,采用各类休假仍不能上班的,企业可参照国家和我省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 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生活费。

(三)对不愿复工的职工劳动关系处理

根据人社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二条(三)规定:疫情防控期间,对不愿复工的职工,应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依法予以处理。依法处理方式: 1可签订《待岗协议》,双方协商待岗期间待遇; 2可引导职工主动辞职,或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3、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企业可根据规章制度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

(四)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拒不配合工作的职工劳动关系处理

职工违反政府疫情防控措施规定,拒不配合医学隔离观察或拒不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或故意传播传染病的,企业可以依据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因春节假延长的劳动关系处理政策指引

(一)春节假延长的性质。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因疫情影响,2020 1 26 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春节假期至22日。依据规定,春假法定假3天,那么春节延长假期是不是法定假期?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依据该规定可见,春节假延长属于国家因特殊情况缩短的工作时间,不是法定假,其法律性质应是休息日。

(二)春节延长假期工资如何计算?

春节延长假的性质是休息日,应按照休息日规定支付工资。依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1、春节法定3天假以外延长假期属于休息日,休息日加班的,企业应给予补休;不能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报酬,计算公式为:月工资÷21.75×200%×休息天数。 2、依据劳动法,劳动才有报酬,休息日没有上班,没有劳动,当然没有工资。

 

三、迟延复工的劳动关系处理政策指引

因疫情影响,根据国家疫情防控要求,陕西省发布通知,要求各地企业复工不得早于29日;29日以后,虽然政府指导企业逐步复工复产,但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复工企业都不能正常生产经营,迟延复工致使企业劳动关系更为复杂。

(一)迟延复工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停工、停业、停课等紧急措施。依据该规定,迟延复工是法律强制规定的疫情防控紧急措施,因此迟延复工的性质属于企业停业、停产的法定情形。

(二)迟延复工期间的劳动关系处理

根据陕西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第三条(一)、第三条(四)的规定,因疫情影响导致迟延复工的,鼓励企业灵活处理劳动关系:1、有条件企业的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可让职工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或企业自设福利假等进行休假。2、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复工的,参照国家和陕西省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迟延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 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生活费。

 

四、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经营困难的劳动关系处理政策指引

根据陕西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陕人社函〔202028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

1、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企业复工后,为减少人员密集,可以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轮流上班等方式灵活安排用工方式和工作时间。

2、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企业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可以通过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工资。

 

五、疫情期间有关特殊劳动关系处理的政策指引

(一)延长劳动时间。根据陕西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陕人社函〔202028号)第二条(二)规定:疫情期间,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延长工作时间每天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规定的限制。

(二)防范就业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陕西省人社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发〔20203号 )第二条(五)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企业在招工或劳动合同中,严禁就业歧视,不得有任何歧视疫情人员或疫区人员的用语,不得拒绝录用疫情地区人员。

(三)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合同。根据陕西省人社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发〔20203号 )第二条(五)规定: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

(四)严格限制裁员。根据陕西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陕人社函〔202028号)第二条(三)规定:企业应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六、疫情期间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及案件处理的政策指引

根据陕西省人社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202020号)第三条规定:

1、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优惠政策篇】

七、国家及陕西省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优惠政策指引

 为稳岗稳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家人社部、工信委及陕西省人民政府陆续出台各种优惠政策,大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现将国家和陕西省政府各种优惠政策整理如下,以供参考。

(一)社保优惠政策

1、根据20202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1)为减少疫情影响,除湖北外各省份从2月到6月对中小微企业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2)从2月到4月可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2、根据陕西省人社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发〔20203号)第二、三条规定:(1)对受疫情影响企业,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2202011日起,受疫情影响失业且缴费满一年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可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月发放失业补助金至疫情结束。

(二)稳岗补贴优惠政策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陕西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第四项规定:(1)疫情防控期间,坚持不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的参保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比例由上年度实际缴费的50%提高到60%。(2)符合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条件的,返还标准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上年末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确定。(3)对3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裁员率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的,参照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给予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稳岗返还。

(三)税收优惠政策

1、根据20202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1)自31日至5月底,免征除湖北省外其他地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至1%。(2)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保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2、根据《陕西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二条“轻税费负担”规定:(1)列入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中小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相关设备可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一次性税前扣除,按月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2)运输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运输、生活服务、邮政快递的企业,可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免征对应收入的增值税。(3)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参与疫情防控和运输防控重点物资的车辆,可凭各级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有关证明资料,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已经缴纳的可申请退税。(4)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可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5)因疫情导致正常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困难减免。(6)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向主管税务部门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四)公积金优惠政策

根据20202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 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五)技术改造优惠政策

根据《陕西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二条“支持企业技术改造”规定:按照轻重缓急,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分为优先支持、重点支持和适当支持三类。优先支持已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产品注册证的项目,所生产医疗物资统一由省应对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统筹分配的企业,对其净化系统改造及设备投资给予50%的补助。 重点支持3月底前有望完成扩能改造、形成产能,取得相关许可证和产品注册证的企业,对其净化系统改造及设备投资给予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适当支持3月底以后完成扩能改造、形成产能,取得相关许可证和产品注册证的企业,对其净化系统改造及设备投资给予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六)其他优惠

1、工会会费返还。陕西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第四条(八)规定: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企业会费返还。

2、减免房租优惠。陕西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三条“减免企业房租”规定: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20202月免收房租,34月房租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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